四特酒有限責任公司祚延園區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報告 (報告編號:GCJC-21-106) | |||||
建設單位名稱 | 四特酒有限責任公司 | 聯系人 | 楊鵬輝 | ||
地理位置 | 江西省樟樹市藥都北大道11號 | ||||
項目名稱 | 四特酒有限責任公司祚延園區定期檢測 | ||||
簡介
| 成立時間:1952年 為預防、控制職業病危害,保障勞動者健康和相關權益,用人單位應當加強職業病防治工作,為勞動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勞動者的職業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四特酒有限責任公司委托江西贛昌評價檢測技術咨詢有限公司對其祚延園區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年度檢測與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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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負責人 | 曾娟 | 報告編制人 | 曾娟 | ||
現場調查人員 | 曾娟、付翀 | 建設單位陪同人員 | 楊鵬輝 | 現場調查時間 | 2021年6月11日 |
采樣人員 | 曾娟、徐聯茜 | 時間 | 2021年06月16日 | ||
檢測人員 | 實驗室人員 | 時間 | 2021年06月16日-2021年06月22日 | ||
建設項目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檢測結果 | 我公司對四特酒有限責任公司祚延園區工作場所存在的粉塵、氫氧化鈉、乙酸乙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氨、硫化氫、噪聲、高溫等主要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了現場檢測,共采樣/檢測34個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點/崗位,總合格率為76.5%,具體見表6-1;個體檢測抽取6人次進行個體噪聲檢測和1人次進行個體粉塵檢測,總合格率為85.7%。 本次檢測結果表明,所檢測點除釀造一車間粗糠房谷物粉塵的峰接觸濃度及粗糠轉運工個體谷物粉塵的8小時時間加權平均濃度不符合《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第1部分:化學有害因素》(GBZ 2.1-2019)的要求;噪聲檢測點除包裝五車間入瓶工、洗瓶工、灌酒工、壓蓋工、燈檢工、貼標工、貼防偽工噪聲的 8小時等效聲級不符合《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的要求。 其余檢測點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濃/強度均符合《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第1部分:化學有害因素》(GBZ 2.1-2019)、《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1-2010)和《建筑照明設計標準》(GB50034-2013)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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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 | 1、對包裝五車間噪聲強度的檢測結果進行分析,特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1)須督促車間作業人員在高強度噪聲區域時正確佩戴有效的護耳用品,并據其有效性定期更換,直接降低實際接噪值; (2)減少相關作業人員在高強度噪聲區域的作業時間; (3)須加強相關作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檢查項目須覆蓋純音聽閾測試,職業健康檢查出現異常的須按要求進行復查,并調離相關作業崗位; (4)須加強對其設備的檢維修,防止陳舊設備運轉時因松動產生噪聲強度變強; (5)須加強其職業衛生培訓教育,增強職工的職業病自我防護意識。 2、針對粗糠房粉塵濃度超標的情況提出以下幾點意見: (1)在選擇防塵口罩時需注意過濾效率,選擇正確的過濾效果的口罩; (2)在配備了防護用品的同時須督促相關作業人員在工作時正確佩戴好防塵口罩,并據其有效性定期更換,直接降低實際接塵值; (3)配發的個人防護用品應符合相關法規標準要求,并進一步加強個人防護用品的管理,建立發放標準和發放臺賬;定期對工人進行培訓教育和監督,確保崗位工人個人防護用品正確有效的佩戴,保護勞動者的健康。 3、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當接受職業衛生培訓,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依法組織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4、按照《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的要求進一步做好作業人員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后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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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