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理文化工有限公司年產2.5萬噸氟化氫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報告 (報告編號:GCJC-20-068) | |||||
建設單位名稱 | 江西理文化工有限公司 | 聯系人 | 白銀娟 | ||
地理位置 | 江西省九江市碼頭工業城(瑞昌市碼頭鎮) | ||||
項目名稱 | 江西理文化工有限公司年產2.5萬噸氟化氫 定期檢測 | ||||
項目簡介 | 江西理文化工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是由理文(國際)投資有限公司投資的獨資公司。位于江西省瑞昌市縣碼頭工業城,占地面積1630畝,法人代表衛少琦,注冊資本28519萬元美元。 江西理文化工有限公司已建設鹽化工和氟化工裝置及配套的公用、輔助設施。目前鹽化工已建成30萬噸/年燒堿(折100%),16萬噸/年甲烷氯化物,氟化工已建成2.5萬噸/年無水氟化氫裝置(總設計能力為5萬噸/年),1萬噸/年二氟甲烷(R32)裝置(總設計能力為2萬噸/年),1萬噸/年四氟乙烯裝置,0.2萬噸/年全氟丙烯(HFP)裝置,0.335萬噸/年懸浮聚四氟乙烯(PTFE)裝置,0.335萬噸/年分散聚四氟乙烯(PTFE)裝置,殘液焚燒裝置,HCl吸收裝置,4萬噸/年氯化亞砜裝置(總設計能力8萬噸/年),30萬噸/年27.5%過氧化氫裝置(10萬噸/年50%過氧化氫裝置)等;配套的動力車間(循環流化床鍋爐四臺及配套255(75+105+75)MW汽輪發電機組),公用工程設施(包括變配電系統,循環水裝置,脫鹽水,空壓制氮裝置,污水接收處理站,消防系統,通訊,控制室,中心化驗室、倉庫、各類罐區),化工等多用途碼頭泊位2個等。 為預防、控制職業病危害,保障勞動者健康和相關權益,用人單位應當加強職業病防治工作,為勞動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勞動者的職業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中第二十條“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江西理文化工有限公司委托江西贛昌評價檢測技術咨詢有限公司對其年產2.5萬噸氟化氫項目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年度檢測與評價。 | ||||
項目負責人 | 曾水波 | 報告編制人 | 萬超 | ||
現場調查人員 | 萬超、劉霖琪、趙鋮 | 建設單位陪同人員 | 白銀娟 | 現場調查時間 | 2020年04月07日 |
采樣人員 | 萬超、劉霖琪、趙鋮 | 時間 | 2020年04月14日 | ||
檢測人員 | 實驗室人員 | 時間 | 2020年04月14日-2020年04月17日 | ||
建設項目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檢測結果 | 我公司對江西理文化工有限公司年產2.5萬噸氟化氫項目工作場所存在的粉塵、氟化氫、硫酸、乙二醇、噪聲等主要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了現場檢測,共采樣/檢測24個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點/崗位,本次檢測結果良好,合格率為100.0%;個體檢測抽取7人次進行個體噪聲檢測和個體化學有害因素檢測,總合格率為100%。 所檢測點職業病危害因素濃/強度均符合《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第1部分:化學有害因素》(GBZ 2.1-2019)和《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 、《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 1-2010)、《建筑照明設計標準》(GB 50034-2013)的限值要求。 | ||||
建議 | 1、配發的個人防護用品應符合相關法規標準要求,并進一步加強個人防護用品的管理,建立發放標準和發放臺賬;定期對工人進行培訓教育和監督,確保崗位工人個人防護用品正確有效的佩戴,保護勞動者的健康。 2、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當接受職業衛生培訓,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依法組織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3、按照《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188-2014)的要求進一步做好作業人員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后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 4、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