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理文化工有限公司全廠公用輔助設施、儲運設施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報告 (報告編號:GCJC-20-063) | |||||
建設單位名稱 | 江西理文化工有限公司 | 聯系人 | 白銀娟 | ||
地理位置 | 江西省九江瑞昌市碼頭鎮碼頭工業城 | ||||
項目名稱 | 江西理文化工有限公司全廠公用輔助設施、儲運設施定期檢測 | ||||
項目簡介 | 江西理文化工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是由理文(國際)投資有限公司投資的獨資公司。位于江西省瑞昌市縣碼頭工業城,占地面積1630畝,法人代表衛少琦,注冊資本28519萬元美元。 江西理文化工有限公司已建設鹽化工和氟化工裝置及配套的公用、輔助設施。目前鹽化工已建成30萬噸/年燒堿(折100%),16萬噸/年甲烷氯化物,氟化工已建成2.5萬噸/年無水氟化氫裝置(總設計能力為5萬噸/年),1萬噸/年二氟甲烷(R32)裝置(總設計能力為2萬噸/年),1萬噸/年四氟乙烯裝置,0.2萬噸/年全氟丙烯(HFP)裝置,0.335萬噸/年懸浮聚四氟乙烯(PTFE)裝置,0.335萬噸/年分散聚四氟乙烯(PTFE)裝置,殘液焚燒裝置,HCl吸收裝置,4萬噸/年氯化亞砜裝置(總設計能力8萬噸/年),30萬噸/年27.5%過氧化氫裝置(10萬噸/年50%過氧化氫裝置)等;配套的動力車間(循環流化床鍋爐四臺及配套255(75+105+75)MW汽輪發電機組),公用工程設施(包括變配電系統,循環水裝置,脫鹽水,空壓制氮裝置,污水接收處理站,消防系統,通訊,控制室,中心化驗室、倉庫、各類罐區),化工等多用途碼頭泊位2個等。 | ||||
項目負責人 | 曾水波 | 報告編制人 | 付翀 | ||
現場調查人員 | 曾水波、付翀 | 建設單位陪同人員 | 白銀娟 | 現場調查時間 | 2020年04月07日 |
采樣人員 | 曾水波、付翀 | 時間 | 2020年04月14日 | ||
檢測人員 | 實驗室人員 | 時間 | 2020年04月14日--2020年04月22日 | ||
建設項目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檢測結果 | 我公司對江西理文化工有限公司全廠公用輔助設施、儲運設施工作場所存在的氯甲烷、二氯甲烷、三氯甲烷、四氯化碳、氧化鈣、鹽酸、氫氧化鈉、甲醇、硫酸、過氧化氫、氟化氫、氟化物、粉塵、錳及其無機化合物、二氧化氮、電焊弧光、工頻電場、照度等主要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了現場檢測,共采樣/檢測48個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點/崗位,總合格率為100%,個體檢測抽取6人次進行個體噪聲,合格率為83.3%。 本次檢測結果表明,所檢測點除空壓制氮站巡檢工個體噪聲的8小時等效聲級的檢測結果不符合《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的限值要求; 其余各檢測點職業病危害因素濃/強度均符合《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第1部分:化學有害因素》(GBZ 2.1-2019)、《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1-2010)、《建筑照明設計標準》(GB50034-2013)的限值要求。 | ||||
建議 | 1、針對空壓制氮站巡檢工的職業病危害噪聲強度偏高,在滿足生產需求時,可以減少其與高噪聲設備的接觸時間來降低巡檢工的實際噪聲值,并且要求進入高強度噪聲設備區域時正確佩戴有效的護耳用品,并據其有效性定期更換,直接降低實際接噪值,要求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 2、企業應按《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7號)第十一條的要求進一步完善職業衛生相關管理制度,并嚴格按照制度執行。 3、根據各生產崗位作業人員實際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情況及職業健康檢查要求,嚴格按照GBZ188-2014的相關要求為不同崗位作業人員提供職業健康監護,確保落實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人員上崗前、在崗期間及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確實做好職業禁忌證、疑似職業病病人和職業病病人的管理及上報工作。 4、加強作業人員的職業衛生知識及防護的培訓,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