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理文化工有限公司熱電車間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報告 (報告編號:GCJC-20-067) | |||||
建設單位名稱 | 江西理文化工有限公司熱電車間 | 聯系人 | 白銀娟 | ||
地理位置 | 江西省九江市碼頭工業城(瑞昌市碼頭鎮) | ||||
項目名稱 | 江西理文化工有限公司熱電車間定期檢測 | ||||
項目簡介 | 江西理文化工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是由理文(國際)投資有限公司投資的獨資公司。位于江西省瑞昌市縣碼頭工業城,占地面積1630畝,法人代表衛少琦,注冊資本28519萬元美元。 江西理文化工有限公司已建設鹽化工和氟化工裝置及配套的公用、輔助設施。目前鹽化工已建成30萬噸/年燒堿(折100%),16萬噸/年甲烷氯化物,氟化工已建成2.5萬噸/年無水氟化氫裝置(總設計能力為5萬噸/年),1萬噸/年二氟甲烷(R32)裝置(總設計能力為2萬噸/年),1萬噸/年四氟乙烯裝置,0.2萬噸/年全氟丙烯(HFP)裝置,0.335萬噸/年懸浮聚四氟乙烯(PTFE)裝置,0.335萬噸/年分散聚四氟乙烯(PTFE)裝置,殘液焚燒裝置,HCl吸收裝置,4萬噸/年氯化亞砜裝置(總設計能力8萬噸/年),30萬噸/年27.5%過氧化氫裝置(10萬噸/年50%過氧化氫裝置)等;配套的動力車間(循環流化床鍋爐四臺及配套255(75+105+75)MW汽輪發電機組),公用工程設施(包括變配電系統,循環水裝置,脫鹽水,空壓制氮裝置,污水接收處理站,消防系統,通訊,控制室,中心化驗室、倉庫、各類罐區),化工等多用途碼頭泊位2個等。。 為為預防、控制職業病危害,保障勞動者健康和相關權益,用人單位應當加強職業病防治工作,為勞動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勞動者的職業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中第二十條“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江西理文化工有限公司委托江西贛昌評價檢測技術咨詢有限公司對其熱電車間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年度檢測與評價。 | ||||
項目負責人 | 劉霖琪 | 報告編制人 | 劉霖琪 | ||
現場調查人員 | 劉霖琪、趙鋮 | 建設單位陪同人員 | 白銀娟 | 現場調查時間 | 2020.04.08 |
采樣人員 | 劉霖琪、趙鋮 | 時間 | 2020.04.13 | ||
檢測人員 | 實驗室人員 | 時間 | 2020.04.13-2020.04.22 | ||
建設項目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檢測結果 | 我公司對江西理文化工有限公司熱電車間工作場所存在的粉塵、氨、二氧化氮、二氧化硫、氯化氫及鹽酸、氫氧化鈉、苯、甲苯、二甲苯、一氧化碳、噪聲、工頻電場、照度等主要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了現場檢測,共采樣/檢測97個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點/崗位,合格點數為97個,總合格率為100%,具體見表6-1。個體檢測抽取15人次進行個體噪聲檢測,6人次進行粉塵檢測,總合格率為100%。 所檢測點職業病危害因素濃/強度均符合《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第1部分:化學有害因素》(GBZ 2.1-2019)和《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 、《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 1-2010)、《建筑照明設計標準》(GB 50034-2013)的限值要求。 | ||||
建議 | 1、企業應按《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7號)第十一條的要求進一步完善職業衛生相關管理制度,并嚴格按照制度執行。 2、根據各生產崗位作業人員實際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情況及職業健康檢查要求,嚴格按照GBZ188-2014的相關要求為不同崗位作業人員提供職業健康監護,確保落實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人員上崗前、在崗期間及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確實做好職業禁忌證、疑似職業病病人和職業病病人的管理及上報工作。 3、加強作業人員的職業衛生知識及防護的培訓,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